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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施行强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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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住宅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在补偿决定期限内转移的,由住宅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附有补偿金额和专家存储账号、产权交换住宅和周转住宅的场所和面积等资料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得强制撤销:第一,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强制撤销行政。第二,除依法裁决外,法院或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配置协议,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先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第三,拆迁没有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周转用房,不得强制拆迁。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是: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2)由于前后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相互依赖性,即后一项的专利在技术上虽优于前者,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条件下和前一专利权人达成许可协议,使后一专利无法实施时,后一专利权人可申请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3)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战争、灾害、传染病),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有关证明,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 1、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公道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公道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专利主管部分实施强制许可的正常条件。具体来讲,实施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一是申请人具备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条件;二是申请人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三是只有当申请人在公道长的时间内,仍不能获得这种许可时,才能实施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非正常情况下实施强制阻抗的条件。专利权固然是一种独占权,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尽对的,都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因此,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国家、民族、人民大众的利益,授予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是符合立法意图的。 3、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措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实在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就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该条还规定:“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可见,这种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项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必须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进,或者前者影响后者的实施;二是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公道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实,然后由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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