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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开庭的具体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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