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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其中的其他经济组织据包含了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所以,如果你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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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2、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企业有较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并不是普通的连带责任,而是一种“替补性的”责任。
在合伙企业法的起草中是存在争议的。一种意见认为,一个合伙人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他用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财产是同一份,这样加大了与其参加的合伙企业的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对此法律应予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一个人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他要对每一个合伙企业投入相应的出资,这种出资是他对该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基本保障。同时,他投入其他企业的出资可以看作是对本企业债务的一种担保,如其在本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需要追索他的其他财产的,投入其他企业的财产完全可以用以抵偿债务。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考虑到一个合伙人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相继发生资不抵债情况需要追索其财产的,一是概率比较低;二是发生此类情况还有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共同对交易相对人承担责任,不会损害其利益,其他合伙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面这属于合伙内部关系,其他合伙人在该合伙人加盟合伙已知其情况,如无异议,则表明他对这种风险予以认可;另一方面他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向该合伙人予以追偿。加之借鉴国外的经验,外国法律对此均不禁止,因而合伙企业法通过时,对一个合伙人能否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的情况未作限制规定。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法对此不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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