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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不归股东,归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股东不能直接享受胜诉后的利益,但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直接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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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不归股东。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属于公司。股东无权要求被告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系股东代行公司诉权,因其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故在胜诉利益归属方面也突破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则 股东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实质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针对的也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股东仅为名义原告,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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