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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这项罪名,在客体方面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窃取、收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在...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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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这项罪名,在客体方面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窃取、收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此罪。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满足的要件分别有:客体要件是公民的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的身份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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