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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二)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总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四)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六)通过各种方式的融资;(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保障对象因终止城镇住房保障或者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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