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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机动车在混合道路上掉头时,必须停车了望,在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确认安全后,方准掉头。机动车在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繁华路段和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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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三)不得扒车;(四)不得在禁止车辆停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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