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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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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要求单位支付社会保障没有及时性限制。社会保障补充支付时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充。一般来说,补充保险的期限取决于企业的情况。《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施社会规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通常在月底增加或减少保险,公司支付社会保障的时间通常在月初支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月工资扣除时间和保险支付时间应明确区分,否则将扣除员工一个月的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其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兼职员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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