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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1、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权反悔的,可以在离婚之后的任何时间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权,或者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2、在...
可以。 1、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权反悔的,可以在离婚之后的任何时间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权,或者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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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感情不和订立离婚协议并公证,约定4岁儿子归女方抚养。事后男方反悔,遂起诉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女方却称双方并未正式领取离婚证,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离婚证不能认定已离婚,夫妻双方均应履行监护及抚养子女义务,不存在监护权变更问题。经法院释明后,男方自动撤诉。 原告李雷(化名)诉称:其与崔洁(化名)于2003年在塘沽结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已4岁。去年5月,双方协商订立了“离婚协议”并经公证,协议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女方监护并抚养孩子,男方同意将全部财产作为抚养费交由女方保管使用。 此后,李雷即搬家离开。今年4月,李雷在一次探视儿子时,产生要变更抚养权的想法,遂将崔洁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权,由李雷监护并抚养儿子。 被告崔洁认为,双方当初只签订了“离婚协议”,没有正式离婚,不存在变更监护权问题,请求法院驳回李雷的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行订立的“离婚协议”虽然经过了公证,但只能作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时使用的申请材料。双方没有按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不能认为双方已经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履行法定的监护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存在监护权的变更问题。 法官说法 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方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已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之时。只有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不会像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协议应体现上述精神。因此离婚诉讼发生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显然尚未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解除夫妻关系,具备再婚的条件。
可以反悔,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变更抚养条款: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故只要符合上述情况,父母一方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当然在抚养权变更后,子女的抚养费、探视问题,也可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不付也是在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男方没有权利在女方所分割到的共同财产中扣除费。如果男方反悔女方不付抚养费的决定可以诉至,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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