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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是六十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不子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在收到...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是六十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不子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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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采用的是复议前置。但《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办法》与《条例》就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规定不同的情况下,应根据上位法优先原则,《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国务院《条例》效力强于部门规章,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复议前置来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方应当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全国统一。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当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般在六十日内。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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