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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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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一次性补偿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元天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 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 5、护理费:住院天数×元天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9、工伤复发的治疗费:实际发生 10、康复治疗费:实际发生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享有的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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