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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或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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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敬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是: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原企业是否仍须证明商业秘密被侵害?换言之,被起诉的员工和竞争者,是否能够通过证明他们事实上没有披露、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获得胜诉?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原企业仍需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言竞业限制纠纷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出现时,应当涉及商业秘密侵权;如台湾“最高法院”在一起纠纷中提出的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五原则”的第五条是“离职后员工之竞业行为是否具有显著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亦即离职员工是否有对原雇主之客户、秘密信息大量篡夺等情事或竞业行为有显著背信性或显著的违反诚信原则”,这体现了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考量的必要。
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协议可以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horizontalagree-meritsamongcompetitors)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verticalagreementsbetweenbyerandsellers),前者是指处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多个竞争者(如两个制造商、两个批发商、两个零售商)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后者是指出售者和购买者(生产商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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