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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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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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