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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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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登记登记的,其出资人、创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多的,由首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登记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保护和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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