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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13条内容

2022-09-22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四)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五)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六)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七)违反规定以、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八)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九)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十)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十一)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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