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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形下大一新生应当已经超出18岁,那么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的限定,嫖娼,会被追究行政职责原则上是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捕并能够处500...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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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是否通知家属取决于处罚结果。如果只是罚款,没有拘留,一般不会通知家属,可以单独处罚。被拘留或者接受教育的,会通知家属,应当通知家属。
没有影响,嫖娼公安局会有档案记录,会存档的,但是一般人和单位无法查询到。因为公安机关不允许个人和单位私自查询的。 一、解释如下: 1、会有档案记录,但不必担心:因为那记录只会在公安的内部档案中有记载,不会进入到你的个人人事档案中。 2、应不算是“黑点”,因为不作为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不会影响到你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但如果以后再在嫖娼地犯事,追查时会容易些。扩展资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嫖娼被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是情节较轻的,可是单处拘留,也可是拘留加罚款;如情节较轻的,只拘留不罚款,或者只罚款不拘留。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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