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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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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在船舶所发生碰撞事故时,双方都有过失的,双方所受到的损失就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摊。 如果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时,双方的损失就由双方平均负责。
1、船舶临近碰撞或发生碰撞,应立即停车,发出警报,并向船长和机舱报告,召集船员采取应急行动。 2、船长应督促大副和轮机长查明破损部位的损坏情况,有无进水、人员伤亡、油污染情况及程度。由木匠测量各污水沟、压载舱、淡水舱液位,二管轮测量油舱液位,大副应派专人监督破损部位,及时向船长报告监测结果,以便船长确定自救方案和判断是否需要求助外援。 3、当一船撞入对方船体时,船长应视情况采取慢车顶推等措施减少破洞进水,尽力操纵船舶使破洞位置处于下风侧,便于对方争取时间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若船体破损进水,应组织排水和堵漏,进水严重应设法抢滩;若碰撞引发火灾或油污染,应按火灾应变部署、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行动;如发生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抢救。 5、若船体碰撞位置在机舱,轮机长应当负责机舱的损害控制,即对主机、辅机和舵机等机电设备的损害应立即作出评估和抢修,并向船长报告;还应按指示在舱柜之间转移燃油和压载水等工作,提供电力和辅助机械等方面的工作。 6、船舶碰撞双方,应互换船名、呼号、船籍港、船舶登记编号和出发港、目的港等相关情况。 7、值班驾驶员应做好详细记录,保存相关海图;船员应向船长如实汇报有关情况;船长负责指导驾驶员谨慎如实地填写航海日志。 8、若被撞船处于危险状态时,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提供援助。包括援助对方船员或协助被撞船舶抢滩等。 9、若情况紧急时,船长有权请求第三方援助。当碰撞损害严重,确实无力抢救时,船长应宣布弃船求生。
1、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 2、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3、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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