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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能转让问题: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有其自身的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有其自身的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其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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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均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就其本质来说,未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投保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而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则是投保人向第三人的权利转让。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其转让首先应具备《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条件,具体来讲,有如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应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否则当然不具备转让的前提。 第二,转让双方就保险合同转让事项须达成一致,当然,也存在合同主体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转让,如合同的主体是法人时,因法人的合并分立而导致的合同转让。 第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四,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仅仅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转让,并不改变保险人。但保单转让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有的保险条款还规定,保单持有人须将转让文件的复制本存放于保险公司,且订明保险公司对转让保单的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通常,受让人取得保单所有权后,一方面取得了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承担原合同规定的一些尚未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关于人寿保险单转让条款的规定,各寿险公司的条款中目前也暂未出现此项条款。
保险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无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自由转让,但事先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向原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保险金后,债权即告消灭。 举个例子:A买了一份保险,被保险人为A,现在保险条款已成就!A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但A此时还欠B的钱,就把这份保险金的债权转移给了B,用来偿还对B的债务,此时A通知保险公司称已经把债权转让给了B,该债权转让即对保险公司有效,即B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赔偿金!如果A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把赔偿金支付给了A,此时这保险债权就消失了!(没通知债务人的,对外无效,对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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