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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建议你最好直接去问,不是每个部门都有专门受理复议的窗口的,有些是直接送到部门负责人办公室。总之你知道是送往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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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复议书邮寄到达时的日期规定,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能以邮局寄出复议决定书邮件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⒈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⒋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活动作用、影响的对象,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赋予其复议申请权。复议申请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可能受到相对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请复议。如果行政机关处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机关向城建部门申请盖办公楼,这时它属于被管理的其他组织,只有在此类情况下,它可以是复议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人行使复议请求权。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复议一般是针对于不服行政的处罚而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对于在复议期间只要没有法定的事由一般是不可以停止执行,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所给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也是必须要合理、合法才能算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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