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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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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之间更换土地经营权,需要到乡镇政府进行登记。 如果没有协议,那么,就只能是以土地经营权承包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假定有一方反悔,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土地。 产生纠纷,可以到当地土地仲裁部门解决,考虑到我国很多地方没有成立土地仲裁部门,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中一种方式。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在农村两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之间选择互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互换之后,互换的承包地往往更为集中,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所谓土地互换是指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们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质量上有好有坏,距离上有远有近,有的土地还会有背阴、朝阳之分。 土地的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以户为单位,做到人人都有份,每家每户分到的土地,要好坏搭配,同时兼顾远近,合理进行分配。所以说,按照这样的分配原则,各承包户得到的土地难免东一块、西一块,一般成片的土地往往分别由不同的农户承包。 这样,必然会给各承包户带来耕作上的不便,比如说,相邻的两块土地上,两家农户可能会因为农作物的采光、通风问题发生纠纷。正是为了趋利避害,农民朋友为了相互之间的方便,通过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关系中,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为了方便耕种和各自需求,对各自的土地承包进行交换。在这里,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交换土地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了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丧失了自己的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互换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互换的双方必须是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互换双方分别丧失自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比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没有影响到农户的基本生存保障,也没有使得土地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因此,这并不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只是需要将互换合同在发包方处备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互换关系中的农户对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互换,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并可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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