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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法针对互联网发展下出现的新不正当竞争行为,态度是相对审慎包容的,要求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遵守新法的各项规定,不能利用技术手段...
首先,作为经营主体,要不要与对方交易,要不要与对方产品或者服务兼容,与谁交易,这是一个契约自由的问题。在这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下,反垄断法还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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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
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与现实经济生活一样,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现实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位移",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网络技术带来的,属于网络环境的"专
在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出台之前,法院与实务界普遍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去判断某一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即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各国对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个案分析。通常而言,公认的商业道德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纸质化的行业准则或自律公约;另一种是非纸质化的商业道德判断。就第一种而言比较好认定,“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就参考了互联网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定该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之具体内容。而第二种需要根据不同的竞争行为,类型化地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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