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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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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本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第二款的罪名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比如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那么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如果情节特别恶劣,比如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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