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根据刑诉法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内容: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速裁程序不适用于其他情况。
刑诉法第176条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侦查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要对具体量刑提出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法条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3人已浏览
444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