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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件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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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方式和分类分为以下几种:发行股票和证券、发行彩票、利用庄园开发、签订经济合同等各种行使进行非法集资。
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则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二种,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其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三种,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其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这就是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三种类型和主要手段,如果还有疑问,欢迎与我们沟通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投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种类介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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