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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确切地讲,应该称为个税免税额,是个人收入中免征税款的那部分金额,仅对超过部分征税。起征点则不同,未达到的不征税,达到的要全额征税...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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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说法是免征额(也叫扣除额)而不是起征点。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内容分:工资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等。工资薪金的收入起征点是30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是5000元,劳务收入是每次800元。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规定每月可减除费用2000元是“免征额”。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就其全部数额中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准确地说是费用扣除额。即纳税人3000元以下的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从超过3000元的部分开始实行累进税率。而起征点,也称为征税起点,是指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予以征税的税法规定。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则不征税。准确的说法是免征额(也叫扣除额)而不是起征点。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有效手段之一,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主要是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调节社会公平。 个税调整的意义还在于改变工薪阶层是纳税的主体。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这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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