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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如何判断股东的出资是否真实?

2025-01-09
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则需经过核实、评估作价,且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根据一般法律实践,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应根据公司成立前后一定时间内对该出资标的的价值的综合评估额来确定,并按照资本充实原则进行考察。若该评估额与注册资本的价额相差较大,导致注册资本出现较大欠缺,或对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带来较大障碍,则可以视为构成“显著低于”的要件,认定为非货币出资不足。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若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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