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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六)业主名册;(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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