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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解答如下: 1、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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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监视居住条件增加,对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对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下列八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 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 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没有社会危险;3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4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束,需要继续核实和审理的;8 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明,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是不需要逮捕。
监控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并对其行动进行监控的强制性方法。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采取监控居住措施:(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的,还可以监视居住。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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