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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是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来最终确定的,检察院在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是不具有决定权。...
1、减轻刑事处罚不可以送检察院。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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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轻刑事处罚不可以送检察院。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被判处刑罚后,应该送往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罚,而不是送往检察院。
1、减轻刑事处罚不可以送检察院。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3、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被判处刑罚后,应该送往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罚,而不是送往检察院。
可以。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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