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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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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报告的有关内容定如下:①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时间和科室;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医务人员;③在发生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要过失行为和造成过失行为的主要原因;④确认的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对患者的损害程度;⑤双方协商的结果、执行情况;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整顿措施,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⑦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和追究责任程度的建议;⑧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副本;⑨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1、事人能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三种途径解决:双方协商解决,申请行政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协商解决时一定要注意协议书要写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分歧。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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