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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
比如先前杀人判了10年,执行5年后裁定减刑1年,但是第六年的时候发现了漏罪,杀人之前还有抢劫,抢劫应该判10年,这样就得把杀人的10年和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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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于不同的刑事处罚,刑期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首先,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期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如判决前还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次,、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判决前还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再次,的刑期,应当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之日起计算,而在服刑期间,政治权利也是当然剥夺的;最后,对于、假释的考验期,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由于“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此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以下我们就以逃税罪为例进行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镇政府的一个职权范围都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其中并没有税收方面的一个执法的权利,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如果构成犯罪的话,那么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来立案处理,其他的都是由税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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