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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是否有挪用资金罪

2021-11-02
天津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如下: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五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开展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0000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向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提供本单位资金; (二)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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