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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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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出售和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罪行要素,但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罪:(一)非法出售、转让枪支、手榴弹和爆炸装置;(2)非法出售、转让子弹10枚、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公斤以上;或者对规定数量不满,但后果严重;(三)非法出售或者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4)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敌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坦克、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信、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管理,阻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求。近年来,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则对武器装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法出售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导致部队武器装备不足,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赠送,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违反刑律,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违法背叛、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长期保存,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退役或废弃处理。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储藏准备、教育、训练、民兵装备、拆卸留用、非军事使用或废弃物资等处理。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赠送、出售、更换武器装备。违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售,转让行为者依法配置,管理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销售是指以利益为目的销售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个人赠送武器装备或交换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根据其质量状况分为新产品、可用品、等待修理品和废品4个等级。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是部队编制的,使用的武器装备和储存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来看,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不包括在内。因为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行为者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行为者暂时借用武器装备,借给他人的话,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应由行为者合法管理或控制。抢劫、盗窃、欺诈、抢劫的武器装备出售或转让的,应当根据本法各章的相关条文加重这种犯罪规定的情节论处,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非法出售、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发生这种行为,无论是否产生利益结果,都构成成本罪、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金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都符合本罪的构成要素。但是,在出售、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加重处罚。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也就是说,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有军籍的学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有军籍的学生、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员和其他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违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希望放任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者知道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者应对他人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违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罪。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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