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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二)因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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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 3、销售燃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5、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6、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 7、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风险提示: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供应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不得掺杂、掺假。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4、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存放、运送气瓶,如实记录气瓶进出站时间; 5、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 6、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于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 风险提示: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气瓶送交燃气供应企业处理。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三)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对质量、维修和安全等方面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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