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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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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单位间的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因为分家,造成土地纠纷,属于家族内部矛盾,应在家族内协商解决为妥。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族长主持公道,进行协商,相互凉解、相互兼让,退一步海阔天空,尽可能协商一致。若无果,可请村委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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