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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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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疑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生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情况(2)其他生产损失较大的情况。
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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