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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第三次合同是否一定包括无固定期限条款?

2024-12-04
关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续约问题,第三次续签并不一定会导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关系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动法律法规的忠实履行者,劳动者有权主动要求与雇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如果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务协议,雇主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尊重和遵从劳动者的意愿,与其商议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关系协议。需要强调的是,劳资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同样有权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基于此,以下是五种特定情况:在这几种情形中,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延长及订立新的劳动合同,除非他们明确表示愿意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雇主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在同一雇主处连续工作达到或超过十年。 (2)在公司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企改革重组后需要重新制定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在该雇主处连续工作时间已经达到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的退休年龄还差十年。 (3)劳动者能够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这些劳动合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所列举的不续签的法定原因,或者劳动者并未出现上述法定的将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续签的第一、二种情况。 (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已经满十年。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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