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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首,也称为自首从宽制度,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
自首的本质在于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在具体案件中,因各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投案的动机不同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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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的除外。(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对提起的自诉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及基本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予立案受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需经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构成犯罪,追究刑罚”为立案标准。 2、不重复司法介入原则。对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或尚未处理的,不应立案。
自首构成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规”“双指”期间的自首问题首先,我国目前的“双规”“双指”完全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产物,可能是独一无二的,在此制度下,纪委、监察部门已经被赋予了与司法机关同等的地位,是用党内“家法”替代了国法,因此,“双规”“双指”制度下的自首问题不是依靠法律能够解决的,由是决定了法学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注定解决不了政治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刑事大案要案中,经常会遇到自首的认定问题,特别是在贪污贿赂、职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针对被告人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双规”、“两指”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是否认定为自首,是个比较普遍和突出的问题,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有些地方认定为自首,有些地方则没有认定,不仅反映了司法认识上的分歧,而且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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