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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的交通事故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有符合了的犯罪特征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参照我国的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我国...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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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造成虚假,结果延误了事故的救治,进一步扩大了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客观地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事故救治,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的规定,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如果不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职或逃跑,就会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于逃跑的处分在15天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虚假报告或拖延报告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行政处分的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方面。犯罪主体对安全事故负责报告的人。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大型大众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安全事故相关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这两条已经不报告为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责任的人,是指矿山生产经营部门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者和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主观方面。主观上有故意构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第6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告或虚假事故情况,事故救援延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况和严重性:(1)事故结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情况(2)实施以下的行为,隐瞒事故的情况之一,不能立即发生事故的情况,或者隐瞒事故情报告的情况,或者隐瞒事故情况的情况的情况的情况下,2、2、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才会负刑事责任。如果正常驾驶,没有违规行为或者没有构成重大事故,即使致人死亡也只能负行政和民事责任。发生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重大交通事故: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什么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的交通事故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有符合了的犯罪特征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参照我国的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33条【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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