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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分居并不表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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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方式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协议分割是指双方自己决定如何分割,可以自愿签署分割协议。判决分割是指法院判决如何分割,具有法律效力。分割原则: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的一半,一般考虑照顾孩子和女性的利益,错误的一方不分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 (一)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二)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 (三)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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