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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事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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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对内转让、对外转让和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三种类型,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 (2)、(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份转让: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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