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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所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确定开工日期。
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3.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3、如果申请文件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如果邮戳模糊不清,无法或难以辨认,专利局会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申请文件在邮局寄出的确切日期证据的,以寄出文件日为申请日。 5、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时,一般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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