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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将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标的物相互抵销。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对被代理人...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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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将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标的物相互抵销。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对被代理人是有效的。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1、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将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标的物相互抵销。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对被代理人是有效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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