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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本诉的被告是否可以提起反诉。针对这个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相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三诉的合并。在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离婚案件不存在反诉。 离婚案件是一种很特殊的案件,是复合诉,即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三个诉。正常的案件都是一个诉。 如果原告在起诉状只提出一个请求,法院也会主动询问、调查并处理另外两个纠纷。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处理其他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可以直接在答辩状中提出来,无需提出反诉。 即使提出反诉,抚养也不会立案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离婚撤诉可以反悔。但当事人如果是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只能以新情况和新理由向法院起诉;自撤诉起超过六个月的不在此限,当事人仍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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