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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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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行政监督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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