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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非法从事...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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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以下条件构成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主观表现为故意; 2、主体是知道内幕信息的特定主体; 3、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披露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构成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四个要素有: 1、主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对象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主观上是故意心态; 4、客观利用职位便利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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