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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
不具有连累性,保证人只有在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下,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义务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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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累犯不能取保候审,但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以下情况,可以取保候审:(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2)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继续调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累犯不一定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需要办案单位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综合判断。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或有严重疾病、生命危险或急性传染病,也有可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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