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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生自杀,学校没有责任。因为学校本身没有过错。 如果系他杀,则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生近亲属可在该起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
这个问题很复杂,要分开来看:1、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那么不管什么原因,学校都要负责任,视情况而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2、如果学生是成年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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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告知父母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需要承担责任。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1、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杀,如果是因为老师的辱骂、训诫、体罚、殴打,导致,学校作为管理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学校有责任,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杀,学校没有责任。 2、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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