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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
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到损害,损失超过每量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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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到损害,损失超过每量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失不超过每量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当事人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要予以支持。
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到损害,损失超过每量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损失不超过每量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当事人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要予以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自车辆的交强险进行赔付,超出的部分,由商业险进行赔付。如果没有超出交强险的,则交强险直接赔付即可。但如果没有交强险的,则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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