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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的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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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对扶养关系的形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是由法院来判定的。一般情况下,父母要对未成年的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尽到照顾管理的义务,子女要对年老的父母的生活起居进行适当的照顾等,而且按照立法的意图,这种管理照顾的义务要持续一定的时间才可以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
针对有没有义务赡养后妈这个问题: (1)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后,由于年幼,如果生父或生母再婚,他们往往跟随一方同继父、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他们尽了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从而形成了事实和法律上的扶养关系那么他们与继父或继母就互有继承权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2)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后,由于年幼,如果离婚的父母一方不再婚,他们随其生活,或者由已故父亲(母亲)的近亲属抚养,那么他们就与继父或继母从未形成过任何抚养关系,因而也就当然没有继承权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义务(3)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后,由于年幼,如果生父或生母再婚,他们往往跟随一方同继父、继母共同生活,并且和继父母进行了相关收养手续的登记办理,形成了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那么当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同时作为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认定他们彼此之间发生相互继承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姻亲关系,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一是名份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份,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三是收养型。 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名份之称,基于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双方之间均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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